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机构名称:中国移动通信联合会视频直播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

第二条   委员会是由国内外从事短视频和广播、电影、电视、网络直播等行业的学者 、专家 、企事业单位 、和社会团体等有关代表组成的全国性、非盈利性民间组织。

第三条   委员会宗旨:宣传贯彻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配合政府职能部门开展对视 频直播行业的相关工作。成为政府、企业与消费者之间的桥梁和纽带。提高 视频直播应用水平和服务质量,保障国家网络安全,促进绿色健康网络产业高质量发展,推动我国数字经济快速发展。

第四条 委员会是中国移动通信联合会的分支机构,接受该会的管理监督与业务指导。

第五条 办公地点设在北京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研究国家政策和视频直播发展方向,不断推出创新模式,为政府决 策提供建设性建议和意见。

第七条 宣传相关法律法规,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制定网络直播与短 视频行业标准和行为规范,加强行业建设和行业规范,强化行业自律,推进行业更加安全、健康、成熟地发展。

第八条 加强政府部门、行业机构和有关企业之间对接与协调,充分发挥好纽带和桥梁作用,研究解决行业发展的重点难点问题,及时地反映各方诉求,依法保护大家的合法权益。

第九条 定期开展视频直播项目培训工作,培养各类相关专业人才。

第十条 举办与视频直播有关的各类研讨会、论坛以及调研、考察等活动、发布行业年度白皮书,编辑和出版视频直播行业各类出版物。

第十一条 搭建合作交流平台及协同发展产业中心,培育良好市场环境,创造 新的发展机遇,为行业规范发展提供法律、财税援助和解决建议,提供相关信息咨询服务。

第十二条 建立视频直播公益基金和产业基金,为视频直播行业发展提供资金支持。联合打造视频直播产业基地,推动地方经济高速发展。

第十三条 积极开展国际交流,加强国际合作,助力视频直播产业向海外拓展。

 

第三章 成员和成员单位

第十四条 委员会成员和成员单位由从事短视频和广播、电影、电视、网络直播等行业的学者 、专家 、企事业单位 、社会团体和相关机构组成。

第十五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拥护中国移动通信联合会章程,承认并遵守委员会工作细则;

二、自愿加入委员会,参加委员会活动,支持委员会工作;

三、企业或机构成员,应为经国家相关机构批准的、具有法人资格的、有视频直播相关行业经验的单位;

四、个人应为在视频直播发展领域有重要影响和贡献的知名人士,由委员会常务办公会批准聘任。

 

第十六条 入会程序

一、共建单位 

1、共建单位包括会员单位、理事单位、常务理事单位、副理事长(副会长)单位、理事长(会长)单位。

 2、提交书面形式的《共建单位申请登记表》;

3、提交申请单位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以及所持国家相关部门 的资质证书复印件;

4、由委员会秘书处审核,批准后在秘书处备案。

二、个人

1、个人包括委员、副主任委员、主任委员;

2、提交书面形式的《委员申请登记表》;

3、提交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包括身份证、护照、 台胞证等),以及所在单位的推荐函或其他相关证明; 4、由委员会常务办公会讨论,批准后在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第十七条 退出机制

一、退出自由;

二、提交书面形式退出申请,说明退出理由;

三、在委员会官方平台上予以公布。

第十八条 共建单位享有的权利

一、获得共建单位资格认证牌一块。

二、使用“中国移动通信联合会视频直播委员会共建单位”名称作为本单位荣誉和社会交往的身份。

三、在中移联视播委网站免费展示企业LOGO及网站链接。

四、委员会年度工作大会上的提议权与表决权;

五、免费或优惠参加委员会组织的各种高级商务参访团,会议,培训,赛事及相关政策部门的交流活动,及时了解行业新业务与新动态;

六、优先获得委员会在具体项目方面的支持、咨询等,包括行业内动态、政策解读等相关咨询。利用委员会强大的专家顾问团队可以针对性的为共建单位提供政策解读及相关咨询等服务;

七、根据共建单位的要求向政府主管部门反映会员单位的合理要求和建议,维护会员单位的合法权益;

八、委员会根据共建单位和个人实际情况,建立资源共享、信息共享、服务共享的会内资源整合服务平台,实现内部资源共享;

九、根据申请,推荐本单位领导人担任委员会领导职务;

十、可向本会提出专属企业的独享服务;

十一、本会网站、多媒体及报刊、杂志的宣传推广;

十二、基于本会优势资源的其它服务。

第十九条 共建单位应履行义务

  一、遵守委员会工作细则,维护中国移动通信联合会章程;

  二、宣传委员会的宗旨,完成委员会交办的各项工作;

  三、积极参加委员会组织的各项活动,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向委员会反映情况并提供有关资料;

  五、按时交纳共建费用。

第二十条 委员享有的权利

一、获得委员资格证书;

二、使用“中国移动通信联合会视频直播委员会委员”名称作为本人荣誉和社会交往的身份;

三、可提议召开委员大会或专项讨论;

四、委员会根据委员实际情况,建立资源共享、信息共享、服务共享的会内资源整合服务平台,实现会委员内部资源共享;

五、委员会为委员提供国家关于视频直播的政策信息,提供个性化、多样化、针对性的信息服务; 

六、优先获得委员会在具体项目方面的支持、咨询等,包括行业内动态、政策解读等相关咨询。利用委员会强大的专家顾问团队可以针对性的为委员提供政策解读及相关咨询等服务;

七、免费或优惠参加委员会组织的各种高级商务参访团,会议,培训,赛事及相关交流活动,及时了解行业新业务与新动态;

八、可向委员会提出专属活动方案或项目研讨;

九、委员会网站、多媒体及报刊、杂志的宣传推广;

十、基于委员会优势资源提供的其它服务。

 第二十一条 委员应履行义务

一、遵守委员会工作细则,维护中国移动通信联合会章程;

二、宣传委员会的宗旨,完成委员会交办的各项工作;

三、积极参加委员会组织的各项活动,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向委员会反映情况并提供有关资料;

五、按时交纳委员会费。

 

第四章 组织机构与运行机制

第二十二条 委员会是中国移动通信联合会依法依规设立的分支机构,下设秘书处,委员会秘书长由联合会任命,其它领导职务由秘书长任命并报联合会备案。

第二十三条 委员会设会长(主任委员)及执行会长(执行主任委员)各一名,常务副会长(副主任委员)一名,联席会长(主任委员)、副会长(副主任委员)若干名,由视频直播行业具有影响力的专家、学者、企业家、知名人士担任。委员会在执行会长及秘书长的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二十四条 秘书处为委员会的办事机构,设秘书长一名、副秘书长若干名,秘书处在秘书长的领导下开展日常工作,副秘书长由秘书长聘任。

第二十五条 委员会会长(执行主任委员)行使下列职责:

一、 召集和主持全体成员大会;

二、 检查全体成员大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 代表本委员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 领导委员会开展工作,制定委员会工作计划。

第二十六条 委员会秘书长行使以下职权:

一、 主持秘书处开展日常工作,处理日常事务;

二、 组织完成委员会年度工作任务;

三、 向全体成员大会报告工作;

四、 协调委员会内部工作。

第二十七条 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全体会议,商讨各项工 作事宜。

1、委员会设置“联席会长会议”,参加人员为主任委员(联席会长)和副主任委员(副会长),(联席会长会议,每年至少召 开一次以上,由执行会长主持。

2、委员会每年应召开一至四次全国性活动(包括论坛、会议、 会展、宣讲等);

3、委员会配合地方政府每年召开不少于四次活动;

4、委员会各合作机构每年应根据自身业务特点举办一场大型 活动和若干场小型活动。

5、联席会长、副会长(具体负责相关区域视频直播行业建设工作)结合自身负责区域情况,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以上相关活动,具体活动方案提前 45 天上报委员会, 获批后在委员会指导下开展。

第二十八条 冠以“中国”、“全国”、“国际”之名,或者以“中国移动通信联合会”名义举办的活动,须事前经联合会审批同意。活动结束后一个月之内,由委员会向联合会秘书处提交活动开展情况及成果的专题书面报告。

第二十九条 建立年检制度。在每年年底前对年度遵纪守法、 业务活动、财务收支、组织建设等情况进行全面自查,并将自查情 况及下一年度工作安排报联合会秘书处。

第三十条 委员会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关于社团组织财务管理的 有关法规,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报联合会审批后实施。

第三十一条 委员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各项活动服务收入;

(五)利息;

(六)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条 委员会原则上不设银行账户,其资金收入和支出由联合会或执行单位在其单位账户下单独设帐管理。

第三十三条 委员会收取会费,按规定使用全国性社会团体会费统一收据。收取的共建赞助费和其他各种服务费,由执行机构按规定使用税务部门统一印制的票据。

第三十四条 委员会按照国家规定所得的合法资产,必须用于机构的日常办公及业务活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转移和挪作它用。 未经批准不得进行投资活动。

 

第五章 终止程序

第三十五条 委员会因完成宗旨需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解散的,在上级指导下处理善后事宜。

第三十六条 委员会终止动议须经全体成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中国移动通信联合会审查同意。

第三十七条 委员会终止前,须在中国移动通信联合会指导下处理善后事宜。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本工作细则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九条 本工作细则修改权在秘书处及上级单位。

第四十条 本工作细则解释权归中国移动通信联合会视频直播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