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建视频直播⽰范基地管理办法

 

 

 

 

 

第⼀章    

 

第⼀条  为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开放、共享的新发展理念,积极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进⼀步加强共建视频直播⽰范基地管理⼯作,引导视频直播园区和企业建设发展,提升视频直播发展⽔平,助⼒地⽅经济转型和产业升级,培育经济发展新动能,根据⼯信部关于《深⼊推进新型⼯业化产业⽰范基地建设的指导意见》和商务部关于《进⼀步推进国家电⼦商务⽰范基地建设⼯作的指导意见》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条 开展视频直播⽰范基地创建活动是为充分发挥各级部门的引导作⽤,培育壮⼤市场主体,促进视频直播产业聚集,推动视频直播领域“双创”,优化公共服务,完善产学研⽤合作与创新机制,建设良好⽣态发展环境,全⾯提升视频直播应⽤、服务与管理⽔平。

 

第三条  共建视频直播⽰范基地遵循区域协调发展原则,结合产业布局要求,统筹规划,合理布局,规范、有序推进。

 

第四条  中国移动通信联合会视频直播委员会负责视频直播⽰范基地建设指导及相关管理⼯作。各地⼯作组负责组织本地区视频直播⽰范基地申办和创建⼯作,配合中国移动通信联合会视频直播委员会对视频直播⽰范基地进⾏指导和管理。

 

第五条  视频直播⽰范基地分为两类,即视频直播⽰范基地和电商直播⽰范基地。覆盖⾏业包括:传媒服务、电商服务、教培服务、⽂娱服务、⽣活服务、以及围绕“互联⽹+”涌现的新产业、新业态。

 

第六条  ⽀持国家经济技术开发区、边境经济合作区、跨境经济合作区等创建视频直播⽰范基地。⽀持⾰命⽼区、民族地区、边疆地区、困难地区等特殊类型地区产业集聚集群发展,对特殊类型地区视频直播⽰范基地的申办标准给予适当放宽。

 

第⼆章  申办条件

 

第七条  视频直播⽰范基地应集聚⼀定数量的视频直播相关企业,具有⼀定的产业规模、专门的服务机构,能够提供相应的基础设施保障、公共服务的区域。基地应由在国内注册的独⽴法⼈运营管理,其视频直播发展⽔平和规模应居全国领先地位。申办对象由各地区⼯作组负责遴选并推荐,且应具备以下

条件:

(⼀)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已出台的政策规定,符合城市主体功能区规划、⼟地利⽤总体规划及相关产业发展规划,拥有明确的经营管理主体并已正式投⼊运营。

(⼆)区域内已有的视频直播企业及上下游相关企业相对集中,形成产业门类较全的集聚优势。

(三)基地建筑⾯积应达到1万平⽅⽶以上,⽤于视频直播相关产业的总体办公建筑⾯积应⼤于5千平⽅⽶(创业园、孵化园及特⾊园区可以酌情降低,下同),由单个楼宇组成的建筑⾯积应在五千平⽅⽶以上,信息化基础设施完备,且已正式投⼊使⽤;企业⼊住率在 80%以上,且所⼊驻的企业中,视频直播及相关企业占所有⼊驻企业的70%以上;⼊驻企业视频直播交易额达到⼀定规模,且经营情况良好。

(四)区域内的视频直播发展能够与地⽅优势产业需求结合,能够对区域内传统产业转型升级、产业结构调整和融合、企业经营管理机制创新和现代市场流通体系建设起到明显的推动和⽰范作⽤。

(五)已建⽴较为完善的⼈才评价、流动、激励等⼯作机制;在战略咨询、技术开发、⼈才培养、企业孵化、⾦融服务、市场开拓、现代物流等公共服务⽅⾯功能完善,配套齐全。

(六)所在地政府部门准备建⽴视频直播⼯作协调管理机制并制定出台本地视频直播发展规划、促进扶持政策和规范管理办法。

 

第⼋条  申办企业须为在国内内注册的独⽴法⼈企业,且经营视频直播相关业务。视频直播⽰范基地申办条件具体要求附后,可根据实际发展情况进⾏动态调整。

 

第三章  通知要求

 

第九条 视频直播⽰范基地申办材料由所在地⼯作组审查后,报中国移动通信联合会视频直播委员会。申办的具体要求以每年发布的通知为准。     

 

第⼗条 申办视频直播⽰范基地,应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视频直播⽰范基地申办表;

(⼆)已⼊驻视频直播企业名单及经营情况简表;

(三)视频直播⽰范基地创建⽅案;

(四)基地或园区经营管理主体的基本信息材料,包括经营管理主体的社会统⼀信⽤代码证、税务机关出具的平台运营企业⼀年纳税证明等;

(五)基地的设⽴应符合当地产业发展规划,由政府主导设⽴的基地应提供当地政府同意设⽴的批⽂;(六)证明符合本办法第⼆章要求的材料;

(七)其他按要求应当提供的材料。

 

第⼗⼀条 申办材料必须实事求是,如发现弄虚作假⾏为,将取消⽰范基地合作建设资格。

 

  • 第四章 合作共建

 

第⼗⼆条 相关基地、企业可参照本办法根据⾃⾝情况填写申报表,向所在地⼯作组提出申请,由⼯作组确定推荐名单,并将相关材料原件⼀式两份(包括电⼦版)上报中国移动通信联合会视频直播委员会。

 

第⼗三条 中国通信联合会视频直播委员会组织有关机构、专家成⽴专项⼯作组,对申报材料进⾏核查,必要时对有关内容进⾏现场调研,对⽰范基地的管理单位组织答辩,并拟定出视频直播基地建设⽅案。

 

第⼗四条 中国通信联合会视频直播委员会将通过合作共建的⽰范基地名单在官⽅⽹站公⽰。

 

第⼗五条 经公⽰⽆异议后,签订合作共建协议,按规划设计⽅案具体实施,完成验收合格后授予“视频直播⽰范基地”和“电商直播⽰范基地”称号,每年集中公告和授牌⼀次。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六条 基地应在每年3⽉底前,向中国移动通信联合会视频直播委员会报送上⼀年度经营情况表及需要协调解决的问题。

 

第⼗七条 视频直播⽰范基地每年按照标准进⾏⼀次考核,对于考核达标的企业、基地继续列⼊,考核不达标的则予取消。

 

第⼗⼋条 视频直播⽰范基地发⽣名称、住所地、经营范围变更,或合并、分⽴、变更法定代表⼈等重⼤变动的,应当在变动后⼀个⽉内报当地⼯作组备案。

 

第⼗九条 视频直播⽰范基地有下列情形的,将予以撤销资格,收回相应证书匾牌:

(⼀)申请或合作过程中故意弄虚作假的;

(⼆)发⽣偷税漏税、恶意⽋薪、宣传和销售假冒伪劣产品、严重侵害知识产权等违法⾏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三)不按本办法有关规定,定期向相关部门提供相关资料和报表的,屡催未果的;

(四)视频直播⽰范基地如发⽣重⼤或特别重⼤安全事故,或者发⽣突然事件,直接公告退出,不再对其进⾏发展质量评价。对综合评价结果为三星以下的视频直播⽰范基地,给予提醒、通报,责令整改;对连续两次综合评价结果为三星以下的,公告退出,以保持⽰范基地发展的先进性;

(五)严重违反合作共建协议的;

(六)其他依法应予撤销的情形。

被撤销资格的基地、企业,⾃撤销之年起3年内,不得再申请合作共建视频直播⽰范基地。

 

第⼆⼗条 中国移动通信联合会视频直播委员会对视频直播⽰范基地进⾏动态管理,实⾏退出机制。及时将退出结果通报有关部门。     

 

第⼆⼗⼀条 对已合作共建并已授牌的视频直播⽰范基地,委员会将定期安排专家组进驻指导,并与所在地政府主管部门进⾏沟通,发现问题,及时改进。    

 

第⼆⼗⼆条 加强部门协调和联动,集中各⽅资源,⽀持视频直播⽰范基地发展和优势项⽬建设。加强对⽰范基地发展情况的监测分析,建⽴常态化信息收集、挖掘和共享机制,加⼤对⽰范基地典型经验宣传推⼴⼒度。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条 本办法由中国移动通信联合会视频直播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四条 本办法⾃2020年7⽉1⽇起施⾏。